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56号
当事人:浏阳壹驰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QBAL5A
法定代表人:巢旗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当事人因涉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于2024年2月2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2月本局收到长沙市局关于核查网络餐饮商户证照情况的交办函,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1日对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2024年2月26日我所因当事人涉嫌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其审批通过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本所于2024年2月26日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于2月28日报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件由周明、孙立志承办。办案人员于2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至此本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实:饿了么外卖公司名称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饿了么网络交易平台APP的经营者,当事人浏阳市壹驰物流有限公司系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饿了么外卖网络交易平台APP的浏阳地区代理商,主要负责商家入网和浏阳地区饿了么外卖平台管理业务和配送。2024年1月,当事人旗下业务员徐正宇在发现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在网上申报饿了么入网业务,当事人业务员徐正宇到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礼花路208-2号的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进行入网现场核查,徐正宇现场审查其资质时,发现其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业务员徐正宇在知晓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己业绩直接给其办理入网业务。当事人在给其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办理入网业务过程中,当事人未收取任何费用,只在商家上平台之后,从每个订单产生的交易额中抽取20%的平台抽佣费。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办理饿了么外卖平台业务后其平台名称为“金凤隆猪脚饭”,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共33天有有效订单,交易额共7591.68元,当事人从中收取了1316.34元平台抽佣费,除去各项成本开支和饿了么外卖骑手补贴,获得利润5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巢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被委托人王京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旗下业务员徐政宇劳动合同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2月21日在当事人现场提取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商家饿了么外卖平台信息照片13张共13页,证明当事人 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2月21日对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图片11张共11页,证明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5日对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询问笔录1份共4页,经营者赖善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浏阳市集里小赖猪脚饭店饿了么外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4年3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浏阳市壹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当事人为饿了么外卖网络交易平台APP的浏阳地区代理商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166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指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如实 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主观恶意,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1元;
2.处罚款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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