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404号
当事人:湖南杰龙科莱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208KXN
住所: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炼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利用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3月15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南杰龙科莱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股东为曾正光、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环保材料、新型装饰材料的研发;环保材料、节能环保产品、建材、空调设备的销售等,经营地址为浏阳市两型产业园。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公布“招代理、送别墅”的营销方案,即面向全国招收乡镇、区县级代理商,乙方(代理商)向甲方(当事人)交纳18万元或38万元代理费,即成为加盟区域的独家代理,甲方作为回报相应赠送价值36万元或76万元别墅1套给代理商作为样板房供客户参观,并享受其代理区域内销售别墅一定比例的别墅主体建设款、别墅装修款的提成,后增加了要求乡镇、区县级代理商分别完成每年销售其代理费1倍或2倍的销售任务,否则收回代理权。2019年7月前后,当事人资金链断裂,2019年9月6日前后,当事人工程部停止施工。自2018年11月起至停工,当事人通过广告、推介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共招收代理商117户,共计吸收金额3325.29448万元,均未提供材料、动工装配房屋,当事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正光以公司名义,以还本付高息(月利息0.6%至5%不等)为诱饵,向10人吸收资金907万元。2021年8月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判处当事人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当事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正光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浏检检建受〔2024〕7-14号)一份、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181刑初882号)一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3、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及检查图片两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截图一张共1页,证明通过登记信息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的事实;
5、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列入异常的记录截图一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至2023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5月15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2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网址:http://www.liuyang.gov.cn/lyszf/xxgkml/szfgzbm/sschzljdglj/tzgg/202405/t20240515_11443091.html),并在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阳市劳动中路208号)办公楼一楼大厅布告栏张贴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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