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417号
当事人:浏阳市魔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TEJ9KX8
经营场所: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
法定代表人:杨毛丽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产品,于2024年5月10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生产了产品名称:“魔幻星球(喷花类)”,型号规格/样品等级:单个药量:4g 总药量:16g 60盒/箱 C级的烟花产品共计6箱;于2024年1月29日将上述6箱“魔幻星球(喷花类)”以220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荥阳市湘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获销售款1320元。上述“魔幻星球(喷花类)”烟花产品在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抽检,于2024年2月20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依据《荥阳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这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的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2024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在当事人的厂内发现该批次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表示该批次烟花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320元,违法所得132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编号:JZ240202JC0038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产品“魔幻星球(喷花类)”该批次烟花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7日本局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回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知悉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本公司会计王羽希为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相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涉案的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产品入库单据和发货单据两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已销售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生产厂家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2024年5月15日本局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共两页,证明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一案询问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已销售无法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4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且生产的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
2、并处罚款2772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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