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481号
当事人:浏阳市雁龙纸制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7M2KQ43A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大瑶镇浏大公路侧(浏阳市仲森置业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陈映君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于2024年6月4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其单位内特种设备(叉车1台)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编号为(浏)永和市监特令〔2024〕第2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叉车1台)安全技术档案。2024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浏)永和市监特令〔2024〕第3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其单位内的特种设备(叉车1台)。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共四页,证明对当事人特种设备检查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永和市监特令〔2024〕第2号各一份,共二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6月4日,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共四页,证明对当事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永和市监特令〔2024〕第3号各一份,共二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6月2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七页,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6月7日《关于特种设备检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其叉车产品编号:020308S1994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数据表、制造许可证、叉车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十五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已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市监罚告〔2024〕0000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逾期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积极整改,并于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二十六、违法行为: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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