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507号
当事人:浏阳市永和镇永和初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181K28218189D
住所:浏阳市永和镇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罗正亮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浏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因涉嫌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行为,于2024年6月24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2024年“三考”专项监督检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2024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发现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约5斤。
经查实: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浏阳市关口秋来食杂商行以32元/斤的价格随其他食材一起采购53斤食品原料(辣椒王),主要用于给学生制作菜品食用,由于食材库房漏水,剩余的辣椒王(5斤)转移后疏于管理,导致霉变生虫。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696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2日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2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送货单、检验报告、采购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入库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时间、价格、数量。
上述证据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5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7月26日提出申诉陈述意见,一是学校资金困难;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三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本局对上述事实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原料(辣椒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人员明显伤害和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霉变生虫的辣椒王5斤;
2、处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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