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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574号

发布时间 : 2024-10-1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G9CPX4

住所:浏阳市永安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胡琼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因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于2024年7月12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正在使用的叉车,产品编号:020308K7704,型号:CPC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湘长浏(金阳)永安监特令〔2024〕第01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上述叉车依法进行查封,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经查实:涉案特种设备叉车是当事人于2019年9月12日以5.68万元/台,通过长沙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签字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本局填写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向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金阳)永安监特令〔2024〕第012号)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当事人正在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叉车及查封涉案叉车过程影像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事实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陈述材料1份共1页,涉案叉车的购买发票、购买合同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叉车的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8页,2024年8月10日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614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且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的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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