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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598号

发布时间 : 2024-11-01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古港镇德成堂健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N53YC5E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古港镇桐坑北路138、140、142号

经营者:周邦耿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于2024年9月25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101”的“舒腹贴膏”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4〕0006428号)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4〕0000948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流通相关记录;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标示生产企业

为:“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231016”的“蚝贝钙咀嚼片”不能提供采购验收记录;同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周邦耿进行了询问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4〕0006428号)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4〕0000948号)各一份共三页,及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九张共四页;证明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7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18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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