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678号
当事人: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18317W
经营场所:湖南浏阳市北正北路489号(华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江宏
身份号码:******************
当事人系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因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于2024年5月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4月委托思妙软件工作室制作其网站,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提供网站建设的文本资料和图片并对其负责,网站建设完成后由当事人进行验收、认可。网站服务器由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使用,当事人支付租赁费用。其公司网站于2011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于2024年5月关闭。在此期间当事人公司网站首页/战略全球/中国市场(网址:http://www.liuyangfwk.com/fireworks/cn/ChinaBranch.php?Cid=26)中利用中国地图进行宣传,该地图经湖南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定,并出具了湘测检字〔2024〕第069号《测绘(地图)技术检定报告》,技术检定意见为:“经技术检定,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中图地图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漏绘我国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不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五条(二)款要求;2.阿克赛钦地区、藏南地区表示错误,不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十条要求;3.漏绘重庆市境界,不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四条要求;4.无审图号,不符合《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经查实,涉案网站自2011年9月投入使用至2024年5月关闭期间总浏览次数为791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录像刻录光盘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电子数据取证情况;
证据四: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浏市监询通〔2024〕0000987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5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网站展示中图地图截图照片1份、网站制作服务合同1份共6页,证明涉案网站制作方式及双方权责义务;
证据六:2024年5月21日,浏市监协查〔2024〕0000442号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各1份、湖南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湘测检字〔2024〕第069号《测绘(地图)技术检定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涉案地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9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浏市监询通〔2024〕0000442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现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器提供方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营业执法1份、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2011年9月至2024年5月,涉案网址浏览统计数据1份共10页,证明涉案网址浏览情况;
证据九: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租赁费用支付票据1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厦门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图1份、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图1份,相关公司查询截图2份、证明三公司之间的关联性。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442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http://www.liuyangfwk.com/fireworks/cn/ChinaBranch.php?Cid=26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中国地图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关闭涉案网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情形。当事人建立网站之初衷系展示其产品需要,涉案地图网页自建立以来总浏览量仅791次,且重复访问率达46%,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2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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