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685号
当事人: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NGQ44T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9001
法定代表人:唐仕文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涉嫌超出资质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本局于2024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6日,当事人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共157项参数。2022年9月5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2月30日,当事人分别受湖南欧标化妆品有限公司、湖南灵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格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编号为:ZEHB202209001、ZEHB202310040、ZEHB202311049、ZEHB202311050、ZEHB202312232的检测报告;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3日,当事人分别受邵东市畅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编号为:ZEHB202312025、ZEHB202312144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出具的上述编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共7份,2024年7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上述7份检验检测报告中编号为ZEHB202209001、ZEHB202310040、ZEHB202311049、ZEHB202311050、ZEHB202312232的检测报告中,当事人分析实验室内,对化学需氧量项目参数的检测设备中无回流装置,检测操作不满足HJ 828-2017标准第7点仪器和设备中7.1回流装置要求。编号为:ZEHB202312025、ZEHB202312144的检测报告,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由当事人现场采样人员实施现场采样,由分包实验室分析实施分析,但当事人无《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检测能力,超出当事人资质能力认定范围进行采样检测。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上述情况属实。
因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包含检测所需的样品处理费、检测费、差旅费、人工费以及试剂耗材费用,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7月3日,湖南省专项检查组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单1份、现场提取的涉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7份、2024年7月22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长市监认交(2024)11号)1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涉嫌超出资质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报告以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共19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照片4张共2页,现场提取的相关报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5份共42页,证明当事人实验室情况以及检测人员资质情况;
4、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共2页,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超资质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报告以及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况;
6、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超资质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报告以及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616号《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检测方法要求进行样品分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超出资质能力认定范围,对无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参数进行现场采样并出具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合并执行。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6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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