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长沙市喜鑫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CJPDUK2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古港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珍
身份证号码:430*******24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2024年11月29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浏阳市喜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坚果”产品存在双重标签问题,涉嫌存在标注虚假营养成分标签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成品入库、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2024年10月初,当事人接客户订单需求生产一款纯坚果混合果仁产品,因在双节期间初订单暴增,未能及时采购上述产品的包装,因此使用了“每日坚果”产品包装袋,通过打印标签信息加贴于包装袋背面,向消费者展示产品信息。原包装袋标示食品名称:每日坚果,产品类型:熟制坚果与熟制籽类食品,配料:核桃仁、巴旦木仁、腰果仁、红枣圈、开心豆、香蕉片、葡萄干、南瓜子仁,产品标准号:GB19300,保质期40天,分装商:浏阳市喜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内湖南兴力自主创业园厂房7栋2楼,计量方式:散装称重。营养成分表标识每100克:能量1940千焦、NRV 23%,蛋白质12.6克、NRV23%,脂肪31.2克、NRV52%,反式脂肪酸0克,碳水化合物32.6克、NRV11%,钠26毫克、NRV1%。通过加贴标签变更产品配料信息为核桃仁、巴旦木仁、腰果仁、夏威夷果仁,其他产品信息未变化,同时沿用原“每日坚果”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当事人未对加贴标签后纯坚果配方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也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合法有效来源。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批次,规格为500克/盒,生产批号为2024/10/10,数量为78盒,以9.8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无库存。本案共计货值金额764.4元,违法所得76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1份、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共28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三、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4页,证明涉案产品包装标识以及库存情况;
证据四、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涉案批次产品成品入库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共2页,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涉案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1份、批次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陈述材料》1份,共7页,证明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10009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对涉案“每日坚果”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也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合法有效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系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二十二条“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从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二十二条的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4.4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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