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102号
当事人:浏阳市枨冲鹏程花炮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32976661
住所:浏阳市枨冲镇三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良建
身份证号码:430**********37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对其生产的“48发 庆典开门红 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进行执法抽检,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24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WJ2024219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48发 庆典开门红(组合烟花)烟花产品(规格型号:484×362×256(mm);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No:WJ20242194的《检验报告》和浏市监(改通)责令改正0000103号,当事人对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39号成品仓库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WJ20242194)中所指产品:“产品名称:48发 庆典开门红(组合烟花)规格型号:484×362×256(mm);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 备样2箱。当事人陈述除去抽样2件,备样2件,其余316件已全部出售,有销售凭证。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 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生产48发 庆典开门红(组合烟花)(规格型号:484×362×256(mm)、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320件,销售价格28元/件。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对当事人生产的“48发 庆典开门红(规格型号:484×362×256(mm)、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进行执法抽检,2025年1月14日告知抽样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已销售完该批次产品,只剩备样产品堆放在成品仓库。本案货值金额8960(320×28)元,违法所得8848(316×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2月11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共2页,《抽样记录》1份共1页,抽样光盘一张,当事人提供的抽检批次产品的入库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和涉案产品销售价格、抽样基数;
3、2025年1月14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4219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改通〕责令改正0000103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烟花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及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送达和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询问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数量和货值金额;
5、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发货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共2页,不合格产品召回函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的整改情况;
7、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所生产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建议一般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规格型号:484×362×256(mm);生产日期/批号:2024-11-21的 48发 庆典开门红(组合烟花)备样产品2箱;
2、没收违法所得8848元;
3、并处罚款1792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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