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122号
当事人:浏阳金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65940470J
经营场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翼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珍
身份证号码:432************45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于2025年2月21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特种设备城市运营隐患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摆放了一台锅炉设备(产品编号:413043)正在运行中,外部检验2024年12月到期,当事人无法提供最新检验报告。当事人向邵阳二纺机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设备型号为YYW-1400Y(Z)的锅炉并投入使用,系该设备的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管理者。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第1000项“锅炉”类别规定,当事人使用的锅炉为有机热载体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锅炉设备于2013年10月30日办理了使用登记,使用证编号:锅湘AD1189,产品编号:413043,锅炉型号:YYW-1400Y(Z),制造单位: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外部检验于2024年12月到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锅炉最新的有效外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外部检验超期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2、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共4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金阳经开市监特令〔2025〕第001号)、《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开
展最新检验和当事人已知悉的事实。
4、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事实。
6、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湘AD118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购买资料复印件各1份,共18 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已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安全事故,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立即停用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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