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133号
当事人:浏阳市君怡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YWMR70
住所:浏阳市淮川邮电路116号
经营者:柳克凡
身份证号码:430**********30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长浏检线移〔2024〕12号)和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浏阳检刑行意〔2024〕122号),意见书要求我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2024年12月18日我局以柳克凡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浏市监立字〔2024〕1035号)。在调查过程中,柳克凡陈述其经营的君怡宾馆处于关停状态。经系统核查,发现君怡宾馆还在存续期间并未办理注销,而且柳克凡(身份证号:430**********30)所销售的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也是通过其经营的君怡宾馆(社会统一代码:92430181MA4LYWMR70)进行的销售。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将立案主体由柳克凡(身份证号:430**********30)个人变更为君怡宾馆(社会统一代码:92430181MA4LYWMR70)。2025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1月23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开始,违法行为人柳克凡在明知其购进的性保健品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的微信名为“陈雯雯(微信号pjwenwen668)”、“小乔老中医补肾丸(微信号wxid_j2zopzg65k4u22)”处购进“诺贝尔”、“战狼”、“红钻伟哥”、“德国黑金刚”、“蚁力神”“老中医补肾丸”等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浏阳市君怡宾馆(位于浏阳市邮电路116号)成人用品店出售。2024年4月2日晚上21时左右,其妻子罗荣日在守店时以60元的价格将1瓶“蚁力神”销售给刘克建。刘克建服用后出现头晕、呕心等身体不适,遂投诉至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柳克凡位于浏阳市邮电路118号(2024年5月1日后搬至此处)的租房内查获“德国黑金刚”1瓶(每瓶10粒)、“蚁力神”11瓶(每瓶10粒)、“诺贝尔”1瓶(每瓶10粒)、“战狼”1瓶(每瓶10粒)、“红钻伟哥”1瓶(每瓶10粒)、“老中医补肾丸”11瓶(毎瓶10粒),上述涉案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柳克凡销售上述性保健品共计非法获利8500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性保健品以及刘克建购买的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柳克凡2024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候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违法所得8500元。柳克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该类性保健品销售对象相对特定,销售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6日以长浏检刑不诉〔2024〕21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宣告不起诉。
2024年12月6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检意〔2024〕13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浏阳市公安局在浏阳市人民检察院长浏检刑不诉〔2024〕216号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对柳克凡退缴的违法所得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违禁品)予以没收,及时销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浏阳市检察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柳克凡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性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我局作为法定行政管理机关,现向我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建议我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追究柳克凡的行政责任。
在收到检察意见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
经查实,当事人尚未销售的“德国黑金刚”1瓶(每瓶10粒)200×1元、“蚁力神”11瓶(每瓶10粒)30×11元、“诺贝尔”1瓶 (每瓶10粒)200×1元、“战狼”1瓶(每瓶10粒)200×1元、“红钻伟哥”1瓶(每瓶10粒)120×1元、“老中医补肾丸”11瓶(每瓶10粒)60×11元,2024年4月2日销售给刘克建1瓶“蚁力神”60元,总货值是1770(200+330+200+200+120+660+60)元。其它销售金额无法核实,本案查实货值金额1770元,查实违法所得17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柳克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浏检刑行意〔2024〕122号1份共6页,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长浏检线移〔2024〕12号11页,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案卷(证据卷)1份共129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公安部门讯问调查情况;
3、2025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问〔2025〕0001035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和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数量、货值等。
4、当事人提供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已交纳8500元违法所得到浏阳市公安局非税账户。
5、当事人提供浏阳市君怡宾馆照3张共一页,证明该宾馆处于停业状态。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1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2025年4月14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经案件承办案机构复核,维持原处罚决定。
当事人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性保健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性保健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因当事人在违法期间里,销售涉案产品无法全部检验和核实,及公安部门采信了月均利润并已没收总利润。本局执法人员也无法核算、查实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中的利润,所以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本案查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频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但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性保健用品,处罚款1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 第一节 二、4、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栽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性保健用品,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并处8.5万元罚款。
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两款法条。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性保健用品,处罚如下:
处罚款13.5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