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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145号

发布时间 : 2025-04-30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群泰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55847815P                     

住所: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丰裕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淡

身份证号码:330*************13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于2025年1月7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实:2024年7月17日,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对湖南群泰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标:星厨、产品名称:中餐燃气灶的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通用结构不符合GB 6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长沙市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2024年共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7台,除被抽检和备样的2台外,剩下的5台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分别为每台690元、710元、710元、680元、750元。本案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3540元,违法所得35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各1份共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4年12月30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4〕责改0001230号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现场检

查情况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送达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10月10日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出具了编号:FX24RNJ0594)的检验报告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供述情况;

证据六、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发货单、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1805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各1份共2页,证明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证据八、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009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540元;

2、处罚款4602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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