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244号
当事人: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8273H
住所:浏阳市金刚镇星星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柏
身份证号码:430***************58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于2025年2月19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当事人015号成品库内对当事人生产的“70发 高级雪景”和“80发 飞天雪景”产品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015成品库内发现抽检备样的两种产品各4箱,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8箱备样产品进行依法扣押。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70发 高级雪景”和“80发 飞天雪景”产品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本局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被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经批准并案调查。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库存。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4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当事人015号成品库内,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1)商标:神猴、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组合发数70发、箱含量1/1;体积550×363×293mm”的“70发 高级雪景”产品进行执法抽检,抽样基数100箱(1个/箱),并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于2025年1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42272)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是因为产品与包装之间有垫板。(2)对标示商标:神猴、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组合发数80发、箱含量1/1;体积628×363×293mm”的“80发 飞天雪景”产品进行执法抽样,抽样基数100箱(1个/箱),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2025年1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42273)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总药量)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引燃时间、总药量超过了标准限值、产品与包装之间有垫板,不符合要求。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015号成品库内发现抽检备样的两种产品各4箱,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8箱备样产品进行现场扣押,并现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0217201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鉴结〔2025〕000085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122004号)和《财务清单》(编号:122004号)。3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扣押期限30天,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延强〔2025〕0000132号),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情况。
2024年11月26日,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太平地露天西排土段的赤峰永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展厅内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1)商标:神猴、规格型号:20发、产品等级: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的“笛音财神蕾”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240个,并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B202503-0025)显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的允许误差、引燃装置的引燃时间两项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的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的要求。具体是引燃装置的引燃时间和药量允许误差超过了标准限值,不符合要求。(2)对标示商标:神猴、规格型号:25发、产品等级: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的“蕙兰花”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20个,并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B202503-0027)显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的允许误差一项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的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的要求。具体是药量允许误差超过了标准限值,不符合要求。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库存,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0327201号)。
经查实,①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70发 高级雪景”产品100箱。除8箱用于执法抽样外,余下92箱于2024年12月20日销售至汉寿县雄顺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1个/箱,销售价30元/箱,总销售价30×92=2760元,货值金额30×100=3000元。
②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80发 飞天雪景”产品100箱。除8箱用于执法抽样外,余下92箱于2024年12月20日销售至汉寿县雄顺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1个/箱,销售价40元/箱,总销售价40×92=3680元,货值金额40×100=4000元。
③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笛音财神蕾(20发)”产品30件,8个/件,于2025年1月4日全部销售至赤峰永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价35.2元/件,总销售价35.2×30=1056元,货值金额1056元。
④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蕙兰花(25发)”产品20件,16个/件,于2025年1月4日全部销售至赤峰永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价100元/件,总销售价100×20=2000元,货值金额2000元。
综上,本案共计货值金额3000+4000+1056+2000=10056元,违法所得2760+3680+1056+2000=94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2页,《商标注册证》1份1页、《注册商标变更证明》1份1页、《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2024年12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23张共12页,抽样记录2份2页,光盘1个,证明执法抽样情况。
3、2025年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3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0217201号)1份共1页,《检验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鉴结〔2025〕0000852号)》1页1份,《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122004号)》1份1页,《财务清单(编号:122004)》1份1页,光盘一个,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的现场检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情况和对涉案不合格产品备样进行扣押的情况。
4、2025年1月3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编号为No.WJ20242272和编号No.WJ20242273的检检报告2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延强〔2025〕0000132号)、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延长情况和告知情况。
6、2025年3月27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共4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0327201号)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7、2025年1月15日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B202503-0025和No.B202503-0027的检检报告2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8、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询问笔录1份9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情况,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获利等供述情况。
9、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供述情况。
10、当事人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的入库单、发货单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时间、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供述情况。
11、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赤元市监案移〔2025〕SC-03号)1份3页,证明不合格“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12、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
13、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抽样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1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解强〔2025〕0000132号)、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和告知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笛音财神蕾(20发)”和“蕙兰花(25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各4箱;
2、没收违法所得9496元;
3、处罚款20112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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