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269号
当事人: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DX5H5R76
住所: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和田村
法定代表人:陈弟伟
身份证号码:430***************3X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于2025年4月17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海口宏利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注生产单位“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的“方方得力(组合烟花)”(规格型号:C级 60发,生产批次为2024年10月12日)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QZJ2024JC058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依据《海南省烟花爆竹(爆竹、组合烟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实,上述标注生产单位“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方方得力(组合烟花)”产品系当事人生产并销售至海口宏利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共生产“方方得力(组合烟花)”(规格型号:C级 60发)产品48箱,成本价为30元/箱,共计生产货值为1440元。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35元/件价格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海口宏利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共计获销货款1680元,获税后利润24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已经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680元。
又经查实: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系2004年4月2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于2024年8月16日已申请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81号)1份共2页,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编号:(2024)2059号)复印件、《检验报告》(QZJ2024JC0588)原件各1份共5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以及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本局2025年3月11日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JC0588号)原件1份共1页,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3、2025年3月11日本局制作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4、2025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没有库存不合格批次烟花产品。
5、2025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2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6、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
8、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生产计划单》复印件1份共1页,《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共1页、《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9、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口宏利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卢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购货方主体资格、经营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年4月21日本局提供的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企业查询信息》原件1份共2页,证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已于2024年8月16日注销。
11、2025年4月21日本局制作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5〕0000347号)、《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共2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情况。
12、2025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3、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3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方方得力(组合烟花)”产品标注“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伪造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本局决定适中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2、处以罚款336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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