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296号
当事人: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294500587
住所: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
法定代表人:叶爱连
身份证号码:430**************69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于2025年3月21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4日,我局收到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赣崇市监案移〔2025〕产02号),该函显示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1月6日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钻石星空(小礼花同类组合);规格型号:60发 10g(单筒药量);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6月05日”烟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500038,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赣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3月21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09号),该函不合格报告系赣崇市监案移〔2025〕产02号函同一不合格报告(ZJYJ202500038),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ZJYJ202500038的《检验报告》和浏市监责改(2025)122号,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500038)中所指产品“产品名称:钻石星空(小礼花同类组合);规格型号:60发 10g(单筒药量);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6月05日”,当事人陈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出售。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4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2023年06月05日,当事人生产钻石星空(小礼花同类组合);(规格型号:60发 10g(单筒药量)80箱,销售价格39元/箱。2025年1月5日销售到了江西崇义县顺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30件,剩下50件于2025年1月3日和1月15日分别销售给了周边村民(员工)罗丹(430*************83)和孔娜娜(411*************20),经召回联系均已销售和使用,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3120(80×39)元,违法所得3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罗丹、李娜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2、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09号)、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赣祟市监案移〔2025〕产02号)1份共15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2025年3月2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3页,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JYJ20250003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5〕122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告〔2025〕122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送达、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询问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和销售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入库单1份共1页,发货单3份共3页,对村民罗丹和孔娜娜询问笔录两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不合格烟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6、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共2页,不合格产品召回函、召回复函各1份共2页,产品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的整改情况;
7、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委托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市监罚告〔2025〕00002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但所生产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2、并处罚款624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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