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22号
名称:浏阳市瑞丰花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817225727646
经营场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西环村
投资人:刘武林
身份证号码:430***********77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于2025年4月24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7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47号),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4年4月的“浏阳特装大地红爆竹”、规格:4.3x7.3x63cm的产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2024X-J-QG0355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指的不合格产品。
经核实:不合格的“浏阳特装大地红爆竹”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共生产产了400件,2024年7月9日以24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到了额敏县庄汇日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计销售金额9600元。当事人陈述不合格产品已经无法召回。
另查明:2025年4月24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51号),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的烟花爆竹-“恭喜发财(爆竹)”、规格:8型的产品,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CHB24J35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祥检验,“销售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标准,C2=2,“点火引火线类型”、“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b1=6,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指的不合格产品。
经核实:不合格的“浏阳特装大地红爆竹”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共生产产了15件,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以24.5/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到了冕宁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计销售金额367.5元。当事人陈述不合格产品已经无法召回。
本案2个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9967.5元,违法所得99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二、2025年4月22日、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47号)、《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51号)、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X-J-QG03556《检验报告》、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出具的№:CHB24J358《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抽查单等各1份共2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四、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入库记录、销售单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时间、数量、价格、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销售等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3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六)(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67.5元;
2、处罚款1993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