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32号
当事人:浏阳市升花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59104
住所: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辉红
身份证号码:430************5X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涉嫌生产不合格的烟花产品和冒用厂名厂址,2025年5月28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4日本局接到长沙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51号),该函有①2024年10月2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查站在仁寿县民庆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对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生产的“笛音炸花火箭(升空)”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2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查站《检验报告》(NO:CHB25J083),检验结论:经检验,“点火引火线类型”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b1=5,“引燃时间”和“药种”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和GB21553-2008《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标准,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②2024年10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查站在邻水县合流镇刘素芳食品经营部对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生产的“六变色(玩具)”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查站《检验报告》(NO:CHB24J480),检验结论: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和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标准,c2=4,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来到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检查并送达报告,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现场否定上述2个报告所述产品是其生产,并指出上述2个报告所述产品由当事人生产。”
2025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HB25J083)和《检验报告》(NO:CHB24J480),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现场对上述2个报告进行签收,并对上述2个报告结论无异议,也未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要求。
2025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5年4月15日调查终结。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笛音炸花火箭(升空)”系以经销商订单要求进行生产,订单主要通过电话进行约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同时由于当事人不是四川省烟花爆竹定点单位。当事人便冒用了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的厂名厂址进行该批次“笛音炸花火箭(升空)”进行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生产并入库了10件“笛音炸花火箭(升空)”,当事人提供《入库单》(日期:2023年4月5日)证明,并于2023年9月5日以60元/件的单价向仁寿县民庆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发送了10件“笛音炸花火箭(升空)”,共计600元。当事人提供《发货单》(2023年9月5日)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2025年5月28日经销商回函全部销售完成,无法召回,故当事人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0元。
又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六变色(玩具)”系以经销商订单要求进行生产,订单主要通过电话进行约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同时由于当事人不是四川省烟花爆竹定点单位。当事人便冒用了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的厂名厂址进行该批次“六变色(玩具)”生产。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生产并入库了5件“六变色(玩具)”。当事人提供《入库单》(日期:2022年5月10日)证明,并于2022年10月10日以130元/件的单价向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泰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发送了5件“六变色(玩具)”,共计650元。当事人提供《发货单》(2022年10月10日)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2025年5月28日经销商回函全部销售完成,无法召回,故当事人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货值金额650元,违法所得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两份,共六页,证明案件来源及产品抽样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协议各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3.《检验报告》(NO:CHB25J083)、《检验报告》(NO:CHB24J480)及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共十七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烟花产品被依法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7日,对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检查情况及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共九页,证明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
5.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CHB25J083)、《检验报告》(NO:CHB24J480)的《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知悉其生产的烟花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HB25J083)、《检验报告》(NO:CHB24J480)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签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
7.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5〕0000423)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依法被询问调查的事实;
8.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一份,共八页,证明不合格批次烟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9.当事人提交的《入库单》(日期:2023年4月5日)、《入库单》(日期:2022年5月10日)、《发货单》(2023年9月5日)、《发货单》(2022年10月10日)各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烟花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及价格;
10.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两份、《召回情况说明》两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烟花产品进行召回和召回的相关情况。
11.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140001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5〕责令改正140001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12.2025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5〕206号,共八页,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被处罚过。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4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不合格“笛音炸花火箭(升空)”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不合格“六变色(玩具)”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所指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笛音炸花火箭(升空)”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参照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②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因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本局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情形。
③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批次“笛音炸花火箭(升空)”产品全部销售,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无法追回,符合“【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一般情形进行裁量。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无警示标志的“六变色(玩具)”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参照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②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批次“六变色(玩具)”产品全部销售,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无法追回,符合“【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或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局决定按照一般情形进行裁量。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笛音炸花火箭(升空)”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1380元。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生产无警示标志的“六变色(玩具)”产品且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少于0.7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2、并处货值金额0.6倍罚款39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分别认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停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2、并处罚款177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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