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35号
当事人: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G7N4D71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大瑶镇国际花炮商贸城5栋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毛丽
身份证号码:430*************61
2025年3月3日,本局在查办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案期间,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6月从该公司购进涉案标志不合格的小礼花产品。3月4日,该公司(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称2月25日提供的销售至当事人的小礼花产品数量和金额有误。3月7日,对负责涉案小礼花产品外包装箱生产的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同日,对负责涉案小礼花产品的销售包装的浏阳市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浏阳市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询问调查。为核实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销售至当事人的小礼花产品的实际数量,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公关胡强进行询问调查,同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被本局立案调查。3月12日,对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销售至当事人业务经手人杨浩进行调查。3月13日,对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合伙人陈弟伟和刘建科询问调查,陈弟伟和刘建科重新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销售至当事人的发货清单。同日,对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的业务经手人谭常桂进行询问调查。6月10日,当事人的公关胡强进行询问调查。至6月12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本局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礼花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公司2024年4月至6月向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小礼花B级产品553箱。本局调查发现,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4年4月26日,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因该厂实际经营需要转型成有限责任公司,该厂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注销。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登记成立,该公司的住所、股东、经营范围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相同。2024年4月至6月,当事人是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进涉案小礼花产品。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和田村的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进行检查,该地址现为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厂名为“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在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成品仓库中未发现涉案小礼花产品,在该公司的成品仓库和包材库中也未发现标示“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的产品和包材。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小礼花产品。同日,执法人员调取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生产销售小礼花产品的入库单和发货清单,显示: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共生产入库小礼花产品1746箱,销售至广饶县乐万家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1000箱、山东花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718箱、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550箱。另调取了该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显示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卖方为“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买方为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8月16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注销后,新成立的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涉案小礼花产品。(对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志不合格的小礼花违法行为,我局已另案处理。)
2025年2月27日,在襄阳市樊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协助下,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从襄阳市龙洲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召回涉案小礼花共计8箱零5个。同日,执法人员在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364成品仓库内对召回的小礼花进行检查,发现小礼花产品外包装标示有“6060 CANISTER SHELLS 16/6 MADE IN CHINA”“6060 G.W:25KG N.W:24KG MEAS:550×390×185MM”“6060 FIREWORKS UN0335 HANDLE CAREFULLY KEEP FIRE AWAY”“专业燃放类”等内容,无其他中文标识,无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也无警示标志及标语。箱内有16格,每格6个产品,共计96个,箱内无合格证,另有一张警示语(燃放说明),显示名称:小礼花,质量等级:优级,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和田村等字样。内部小礼花为筒状,标示有:警示语(燃放说明)的图形和中英文内容,及名称:小礼花,质量等级:优级,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和田村等字样,未标示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小礼花进执法抽样,并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3月3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50448),检验结论为:“经检验,1、所送样品属于烟花爆竹产品,产品类别为礼花类(小礼花),产品级别为B级;2、样品所检项目中标志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为“运输包装标志”项目除消费类别外无任何中文标志,“销售包装标志”项目未标注级别、类别、消费类别、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3月4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称2月25日提供的销售至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小礼花产品数量和金额有误。为核实实际数量和金额,3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成品仓库未发现涉案小礼花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索要了发货调拨单,显示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共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处购进550箱组合烟花(168发 星空画家)和28箱小礼花,并销售至成武县文亭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成武县文亭烟花爆竹专营中心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反映该业务经手人为杨浩(身份证号码430181199809156654),杨浩现已离职。3月13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重新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至当事人的发货清单。3月14日,本局对杨浩进行询问调查,杨浩所述内容与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所述内容一致。
因工作人员误将550箱组合烟花记录成小礼花,2月25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销售至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发货清单中,小礼花数量为550箱,后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现数量与入库单不一致,核实后,重新向本局提供了发货清单,显示小礼花数量为28箱。经查,2024年年初杨浩(身份证号码:430181199809156654)通过抖音认识需要购买烟花产品的山东菏泽姓戚的老板(此人向杨浩提供了成武县文亭烟花爆竹专营中心的资质,但实际身份不明),杨浩通过朋友刘良杰联系杨显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经杨显波介绍成为当事人的业务员,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向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买组合烟花(1.2寸-168发 星空画家,含量1/1)200箱、小礼花(出口转内销小礼花开心果)28箱(100个/箱),2024年5月30日购买组合烟花(1.2寸-168发 星空画家,含量1/1)150箱,2024年6月2日购买组合烟花(1.2寸-168发 星空画家,含量1/1)200箱。以上共计组合烟花(1.2寸-168发 星空画家,含量1/1)550箱,小礼花28箱。其中组合烟花(1.2寸-168发 星空画家,含量1/1)550箱,小礼花20箱均于购买当日直接销售给成武县文亭烟花爆竹专营中心,8箱小礼花被杨浩自己燃放使用(杨浩无法提供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燃放过程等相关证据,实际去向无法核实)。综合入库单、3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3月13日对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业务员(现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谭常桂的询问、3月14日对杨浩的询问,当事人的发货调拨单等证据,本局对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销售至当事人的小礼花实际数量为28箱予以采信。
另查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5日和5月2日共向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订购执法人员执法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50448)所指的标志不合格小礼花的标示“6060 CANISTER SHELLS 16/6 MADE IN CHINA”“6060 G.W:25KG N.W:24KG MEAS:550×390×185MM”“6060 FIREWORKS UN0335 HANDLE CAREFULLY KEEP FIRE AWAY”“专业燃放类”等内容,无其他中文标识,无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也无警示标志及标语的涉案小礼花外包装箱(以下简称“6060”包装箱)2600个,设计版图由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提供。
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6日向浏阳市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涉案小礼花标示“警示语WARNING、SHOOTS FLAMING BALLS等内容,中文有:警示语(燃放说明)及具体内容、名称:小礼花、质量等级:优级、生产日期:2024年、生产厂家: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等内容的销售包装(即单个小礼花的外包装,俗称皮招)180000个(品名“6060皮招”),用于涉案小礼花的生产,样式图由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提供。
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50448)显示“运输包装标志”项目除消费类别外无任何中文标志,依据“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6.16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运输包装上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警示语或图示标志,组合烟花除此之外还应标注“严禁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安全图示及标志应符合GB190、GB/T191的有关规定。”涉案小礼花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但无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进并销售的小礼花产品与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50448)所指标志不合格小礼花产品的运输包装为同一包装。
当事人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进并销售的涉案小礼花产品的销售包装(皮招)上虽有“生产日期:2024年”,但依据“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6.11生产日期“应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并按年、月的顺序,如XXXX年XX月。”的规定,涉案小礼花的销售包装(皮招)的生产日期标注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不合格的小礼花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进涉案标志不合格小礼花产品28箱(含量100个/箱),购进价格380元/箱,同日销售20箱给成武县文亭烟花爆竹专营中心(杨浩称余下8箱自己燃放使用,具体去向无法核实),销售价格420元/箱。货值金额28×420=11760元,违法所得40×20=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3、《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2025年3月10日现场笔录1份共5页、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8张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2025年2月25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4页,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当事人业务往来的成品库车间生产日报表、发货清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托运信息(产品流向)登记台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进涉案小礼花的时间、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6、2025年3月3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WJ20250448)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礼花经检验标志项目不合格的事实。
7、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资质的事实。
8、2025年3月4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彩箱下单计划复印件1份共3页、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025年3月7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3张共7页,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2张2页,“6060”包装箱设计版图复印件1份1页,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1页,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彩箱下单计划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向湖南远大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订购“6060”包装箱的时间、数量及涉案标志不合格小礼花产品“6060”包装箱的标志内容。
9、2025年3月4日,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小礼花皮招的样式图复印件1份2页、下单记录复印件1份2页,证明涉案小礼花的销售包装情况。
10、2025年3月7日,浏阳市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6张共3页,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对浏阳市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李志辉的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共5页,佳泰包装印刷计划复印件1份共2页,皮招样式图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涉案小礼花产品销售包装样式和数量等情况。
11、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截图复印件5张共5页,证明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的注销情况和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情况、及刘建科、陈弟伟为该厂、该公司股东的事实。
12、2025年3月10日,对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公关胡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杨浩是当事人业务员及杨浩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买并销售涉案小礼花的情况,及该公司销售小礼花的实际数量和金额。
13、杨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月14日对杨浩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杨浩是当事人业务员及杨浩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买并销售涉案小礼花的情况,及该公司销售小礼花的实际数量和金额。
14、2025年6月9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对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公关胡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杨浩是当事人业务员及杨浩从浏阳市佳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浏阳市佳泰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购买并销售涉案小礼花的情况,及该公司销售小礼花的实际数量和金额。
15、2025年3月13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对谭常桂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浏阳市魔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购买并销售涉案小礼花的实际数量和金额。
16、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1份共13页,证明国家标准中对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的规定。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2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志不合格的小礼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涉案小礼花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药量大,危险性高,需要专业燃放人员才能燃放,当事人销售的小礼花运输包装上无中文警示说明,且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小礼花产品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违法行为: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或者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强制性标准中对使用期限、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有要求的;(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使用期限、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有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合格的小礼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处罚款3528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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