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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37号

发布时间 : 2025-08-01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名称:长沙云木优品全屋整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J404124

住址:浏阳市焦溪镇高升村集镇农村客运站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肖友林

身份证号码:430*************18                     

当事人因涉嫌叉车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于 2025年7月1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厂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因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2025年7月1日报本局负责人立案调查,2025年7月5日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违法事实予以取证确认,本案现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厂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当事人有一台叉车在使用,出厂编号:020301E3577,当事人为上述叉车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管理者。当事人使用的这台叉车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核实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隐患。2025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这台叉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叉车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1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6月19日、 7月1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2页,叉车首次检验报告1份,叉车出厂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19日、7月1日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本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材料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叉车使用并已整改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无社会影响,且已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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