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38号
当事人:浏阳市洞阳镇楚泽华莱士全鸡汉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RQFFR8H
住所: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213号
经营者:肖楚光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17
当事人系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于2025年5月16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地面积水、油污严重、厨房内有苍蝇、操作间后门未关闭,三防措施不到位,卫生无法满足食品经营要求,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每月查外卖”工作要求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有蚊虫停留在净水器设备左侧,地板不洁净,有积水、菜叶、食物残渣裸露,操作间后门未关闭,三防措施不到位,墙壁瓷砖不洁净,环境卫生仍无法满足食品经营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接到执法人员向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就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每月查外卖”工作要求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环境卫生仍无法满足食品经营要求,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书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4〕000677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4〕00003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和警告处罚的情况;
4、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5、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3页以及当事人出具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415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且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指的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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