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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40号

发布时间 : 2025-08-01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北盛镇天天顺连锁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E122UX0Q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永社路46号

经营者:匡长建

身份证号码:432************73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于2025年6月27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6日,在市烟草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永社路46号的浏阳市北盛镇天天顺连锁批发超市开展打击无证经营烟草违法行为联合行动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有“白沙(硬红运当头)香烟3条6包、红塔山(新时代)香烟3条8包、黄金叶(乐途)香烟2条3包、芙蓉王(硬红宝石)香烟1条5包、白沙(硬精品三代)香烟1条4包、黄鹤楼(硬奇景)香烟2条5包、黄鹤楼(软蓝)香烟1条7包、芙蓉王(硬)香烟3条2包、白沙(精品)香烟5条4包、云烟(软紫)香烟2条、荷花(钻石)香烟1条6包”,当事人未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共计购进“白沙(硬红运当头)进了4条,进货价175元/条,销售价20元/包,已销售4包,获利10元;红塔山(新时代)香烟进了4条,进货价是100元/条,销售价格是13元/包,已销售2包,获利6元;黄金叶(乐途)香烟进了3条,进货价145元/条,销售价15元/包,已销售7包,获利3.5元;芙蓉王(硬红宝石)香烟进了2条,进货价285元/条,销售价30元/包,已销售5包,获利7.5元;白沙(硬精品三代)香烟进了2条,进货价140元/条,销售价16元/包,已销售6包,获利12元;黄鹤楼(硬奇景)香烟进了3条,进货价280元/条,销售价30元/包,已销售5包,获利10元;黄鹤楼(软蓝)香烟进了2条,进货价190元/条,销售价20元/包,已销售3包,获利3元;芙蓉王(硬)香烟进了4条,进货价215元/条,销售价25元/包,已销售8包,获利28元;白沙(精品)香烟进了6条,进货价115元/条,销售价15元/包,已销售6包,获利21元;云烟(软紫)香烟进了2条,进货价115元/条,销售价13元/包,已销售0包,获利0元;荷花(钻石)香烟进了2条,进货价335元/条,销售价35元/包,已销售4包,获利6元”。2025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当事人到期后仍不能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违法行为。

本案共计货值金额6850元,违法所得共计1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匡长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2025年6月26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10张,共九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的浏市监限提〔2025〕000122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5〕000050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1份,进购涉案香烟的《送货单》1份,共九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当事人涉案香烟货值金额、获利计算表1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香烟的货值金额和获利统计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5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少,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管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本局决定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2.并处罚款1986.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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