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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85号

发布时间 : 2025-08-2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朱后生

身份证号码:430************19                 

联系方式:15573025188             

联系地址: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保丰岭村14号               

2025年1月14日,本局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浏检行公建〔2025〕3号),反映当事人朱后生(身份证号码430***********19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检察机关建议本局依法作出“从业禁止”处罚。2025年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因需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材料的手续时间较长,经负责人批准,本案于5月8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6月7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案件延期6个月。7月10日调查终结。

本局调取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湘0181刑初571号)显示:2020年3、4月份,朱建兴(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在其经营的浏阳市北盛镇仓前路13号“性保健品”店销售没有正规产品合格证的各种所谓“壮阳药”,其进货渠道来自朱伟生。2019年7月,朱伟生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2020年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朱伟生告诉朱建兴销售所谓“壮阳药”是违法犯罪的,不会再向朱建兴供货。在朱建兴的请求下,朱伟生介绍被告人朱建兴与其兄即当事人朱后生认识,此后,朱建兴开始向当事人朱后生继续购买所谓“壮阳药”用来出售。经查,从2021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4日,朱后生共向朱建兴销售15次“壮阳药”,共计27000余元,获利3000余元,然后朱建兴予以出售,获利29000余元。

经查证,2023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朱建兴以28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振一瓶“诺贝尔”玫红色胶囊(每瓶15粒,进货价每瓶28元)和一瓶“散装伟哥”(灰白色药片)(每瓶10粒,进货价每粒2元共20元):2023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朱建兴以18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洪雨一瓶“诺贝尔”玫红色胶囊。2023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建兴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现场查货“诺贝尔”玫红色胶囊85粒、“散装伟哥”(灰白色药片)110粒。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诺贝尔”玫红色胶囊和“散装伟哥”(灰白色药片)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3月7日、3月13日,被告人朱建兴、朱后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3月14日,被告人朱后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2023年7月20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后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后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朱后生、朱建兴(另案处理)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消费者购买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千六百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后生、朱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二千元(已由被告人朱建兴缴纳);

五、被告人朱后生、朱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浏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浏检行公建〔2025〕3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湘0181刑初571号)复印件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成立的情况;

3、浏阳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共13页,浏阳市公安局搜查证(浏公(蕉)搜查字〔2025〕0036号)、搜查笔录、浏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浏公(蕉)扣字〔2025〕0158号)、(浏公(蕉)扣字〔2025〕0160号)、扣押物品清单(浏公(蕉)扣字〔2025〕0158号)、(浏公(蕉)扣字〔2025〕0160号)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及扣押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西地那非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保化〔2012〕33号),参照法释〔2021〕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的“诺贝尔”玫红色胶囊、“散装伟哥”(灰白色药片)等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朱后生(身份证号码:430************19),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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