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387号
当事人:浏阳市关口夜小龙鲜货夜宵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EHAU3N18
经营者:童小妹
经营场所: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创意凯旋城D27-D30栋115号门面
身份证号码:430*************27
当事人系经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行为,于2025年5月23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口所接到举报线索,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宣传制作销售“辣条”(蛇)制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制作蛇菜品物证、进货记录和销售“辣条”小票。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相关票据,当事人蛇肉产品根据季节应顾客预订临时采购活体蛇(野生动物),无法提供购进活体蛇进货相关资料。经查询当事人收银记录,当事人从2025年5月11日开始制售蛇肉菜品至查获之日制售的蛇肉菜品经营总额为24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5年5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违法事实;
5、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抖音发布提供的蛇肉产品截图、现场检查查获加工蛇物证照片、销售单共3页,抖音销售蛇菜品录像和现场检查录像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事实;
6、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童小妹全权委托伍致亮处理当事人涉嫌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一案。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餐饮场所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造成人员明显伤害和社会影响,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86元;
2、处罚款1051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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