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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430号

发布时间 : 2025-09-1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集里习新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2YUX2N                

住所:浏阳市集里街道禧和社区禧和路首之都3栋108号

经营者:郑习新                   

身份证号码:430*************35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一案,本局于2025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4日本局联合浏阳市烟草专卖局进行烟草销售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禧和社区禧和路首之都3栋108号门面的浏阳市集里习新便利店货架和摆放有香烟,当事人现场未悬挂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所有香烟,停止销售。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7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郑习新询问调查,同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和贺柜内发现共摆放了8个品规52包香烟,均放有标签标示品名和价格。分别为:白沙(和气生财)10包,售价55元/包,芙蓉王(硬细枝)5包,售价25元/包,利群(新版)5包,售价15元/包;芙蓉王(硬)7包,售价25元/包;云烟(细枝玉龙)9包,售价15元/包,白沙(和天下)3包,售价100元/包,黄鹤楼(侠骨柔情)4包,售价40元/包;黄鹤楼(奇景)9包,售价30元/包。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月开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从烟草局进货,平常按需从其它烟草零售店采购香烟,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保留相关购进票据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因缺少进货和销售记录,现场发现的香烟共计货值金额17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份共2页,经营者郑习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6月24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问〔2025〕00041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和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数量、货值等。

4、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3397)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品种、数量等。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4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519.1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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