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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434号

发布时间 : 2025-09-1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豆蔻年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M3GRXD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两型产业园B3栋4楼405、406

法定代表人:罗国强                              

身份证号码:430************12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于2025年7月10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湖南豆蔻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鲜腐竹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生产投料记录、成品入库及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并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山梨酸钾”项目检测。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4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调整腐竹产品配方,在原配料基础上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同时调整产品标签配料信息及版图内容。6月初新标签采购入库后,使用新配方进行腐竹产品的生产。涉案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手工鲜腐竹”,产品类别:非发酵型豆制品,配料:黄豆、饮用水、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盐、香辛料、酿造酱油、味精、大蒜、芝麻、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丙酸钙、山梨酸钾),产品标准代号:GB2712,净含量:52g。

根据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包含山梨酸,山梨酸钾)功能“防腐剂、抗氧化剂”在豆类制品(食品分类号04.04)使用范围包含豆干再制品(食品分类号04.04.01.03)、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食品分类号04.04.01.05),不包含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食品分类号04.04.01.04)。

经查实:当事人共计生产添加有“山梨酸钾”的手工鲜腐竹产品3批次,包含2025/06/07、2025/06/16、2025/06/20,数量分别为1000包、1000包、1200包,数量共计3200包,以0.7元/包的单价全部销售。接到投诉举报反馈后,当事人积极采取了召回措施,共召回1596包涉案产品(其中2025/06/16批次396包、2025/06/20批次1000包)。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240元,违法所得11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1份、投诉举报书1份、投诉举报人提供产品照片1张,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和基本情况;

证据三、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续)“山梨酸及其钾盐(包含山梨酸,山梨酸钾)”页1份、表E.1(续)食品类别/名称“豆类制品”页1份,共4页,证明腐竹产品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的依据;

证据四、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共7页,证明涉案腐竹产品生产及库存情况;

证据五、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涉案产品标签2份,共2页,证明涉案腐竹产品标签标识情况;

证据六、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交涉案产品标签采购聊天记录截图3张、标签配送物流记录2份,共5页,证明涉案腐竹产品标签采购及入库情况;

证据七、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涉案产品投料记录3份、成品入库记录3份、销售记录3份、销售台账3份,共8页,证明涉案腐竹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证据八、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抽样记录》4份、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检验检测合同》4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九、第三方检测机构《营业执照》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2页,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证据十、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配方及标签内容调整前腐竹产品《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配方调整前腐竹产品未添加山梨酸钾的事实;

证据十一、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批次腐竹产品《检验报告》3份,共12页,证明涉案腐竹产品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5年7月4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通知书》1份、经销商发回的召回复函1份以及召回产品出库单1份、涉案产品整改后新标签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的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十三、2025年7月9日,本局下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知悉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00559号)1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559)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录像1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召回的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5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山梨酸钾的腐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系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反馈后,立即停止了涉案食品的生产、经营,对不合格食品实施了召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手工鲜腐竹”产品1596包;

2、没收违法所得1122.8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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