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507号
当事人:浏阳市镇头镇荣波中心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P30M46K
经营场所: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树山组
经营者:李玲芝
身份证号码:430**************2X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25年7月2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树山组的浏阳市镇头镇荣波中心商店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校园周边有售卖烟草制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出示并悬挂公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表示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所有卷烟。
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在货柜中共发现共摆放了6个品类34包香烟,未标示品名和价格。根据当事人描述分别为:白沙烟(软)6包,售价10元/包;芙蓉王烟6包,售价25元/包;白沙烟(精品三代)7包,售价15元/包;白沙烟(精品)6包,售价12元/包;盒白沙烟6包,9元/包;白沙烟(鸿运当头)3包,售价18元/包。
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从烟草局进货,平常按需从其它烟草零售店采购香烟,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保留相关购进票据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因缺少进货和销售记录,现场发现的香烟共计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货值金额4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份共2页,经营者李玲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2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问〔2025〕0000622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陈诉材料1份1页,共7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和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数量、货值等;
4、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72501)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品种、数量等。
5、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5〕0004056号)1份,送达回证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改及文书送达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6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不足1000元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少于29%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款9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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