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刑)决字[2023]第0012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刑)决字[2023]第0012号
被处罚人:肖某,居民身份证××××××××××××××××××,1978年03月16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
现查明:2023年2月6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肖X在没有办理《持枪证》 的情况下,携带本人的一把气枪和子弹,伙同龙X、柳X,在禁猎期、禁猎区,并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浏阳市永安镇XX村村部后面空旷的田野内使用气枪非法猎捕到3只野生斑鸠,期猎捕到的3只野生斑鸠由违法行为人肖X带回家去毛解剖后赠送给朋友王XX食用掉了。当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肖X因有其他事情不能参与非法狩猎活动, 但继续提供本人持有的气枪给龙X、柳X进行非法狩猎活动。龙X、柳X持枪继续在永安镇XX村境内猎捕野生鸟类,其中在永安镇XX村XXXX的小山林及林塘冲农田内共猎捕到野生斑鸠6只和野生秧鸡1只,后因群众举报而案发,当场查获气枪一把,猎获物野生鸟类7只。
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 违法行为人肖X持有的作案工具枪型物为自制气枪,具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2、 违法行为人肖X的到案经过;3、违法行为人肖X的陈述和辩解;4、证人徐XX、王XX、柳X、龙X的证言;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图片;6、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检查笔录及图片;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8、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书;9、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10、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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