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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13号

发布时间 : 2024-11-26 来源:森林公安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13号

被处罚人:胡某,居民身份证××××××××××××××××××,1980年07月27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文家市镇文华村苍×××××××××。

现查明:2024年5月25日, 违法行为人胡美作为浏阳市鸿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环保专干,在浏阳市鸿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亮珠药物线独立操作间清洗地面的废水收集不彻底,未全部接入废水收集部沉淀池,部分废水注入雨水沟,药物线称料间废水收集池流入二级沉淀池的管道破损未修复不正常运行,废水流入雨水沟,通过药物线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药物线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类化学需气量20mg/L、氨氮1.0mg/L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美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估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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