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09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09号
被处罚人:梁某某,居民身份证××××××××××××××××××,1987年06月03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自龙作为湖南省辣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环保负责人,于2023年4月14日后,明知公司废水排口COD因子出现超标后,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塑料软管往在线监测采样池内持续注入自来水来降低废水排口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在公司未建设污泥浓缩池的情况下,将工业污泥直接倾入污泥沉淀池导致污泥压滤后无法成块,压滤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10月26日被“一江一湖六河”生态环境问题交叉执法检查查处,2023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例行检查被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自龙的陈述和申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涉嫌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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