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04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治)决字[2024]第0004号
被处罚人:缪某某,居民身份证××××××××××××××××××,1958年12月08日生,户籍地×××××××××,现住中和镇中和村同心×。
现查明:2023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 犯罪嫌疑人缪传明为了防止自己经营花炮厂内成品仓库遭受山体滑坡危害,决定修建挡土墙,在明知杨秦等人开采的麻石头石料系非法开采而来的情况下,仍以57元/吨的价格, 收购杨秦非法开采的石料16车(约278吨), 向杨秦支付收购非法采挖的石料款共计15815元。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杨秦、张世强、 缪传明的供述和申辩; 2、证人:陈梓平、周明金、吴孝流、邹定根、刘远海、陈杰明、陈典明、骆伟根、姜印红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4、现场指认笔录;5、 电子证据提取笔录;6、接受证据清单;7、鉴定结论,8、 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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