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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北)决字[2024]第0010号

发布时间 : 2024-11-26 来源:森林公安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北)决字[2024]0010

  被处罚人:杨某某,居民身份证××××××××××××××××××,19721011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浏阳市高新区鼎盛××××××××××××××××××××××。

  现查明:202438日至21日期间,杨万新作为湖南浏阳瑞谷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的负责人,未按要求对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内循环水进行检测,导致喷淋塔内循环水因未加碱呈酸性,造成酸雾废气未进行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同年321日被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市分局例行检查被查处,经当场对该公司喷淋塔内循环水进行PH值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5.5,未达到排放标准。案发后, 违法行为人杨万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同时,积极按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违法行为人杨万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同时,积极按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杨万新的陈述和申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附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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