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经查明,当事人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承建浏阳市大栗坪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一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1、自拌混凝土配合比未报经监理批准,进行浇筑;2、部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未经监理机构批准,进入到下一道工序施工;3、施工单位混凝土试块报告出具不及时。根据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委托平行检测单位抽检,检测结果表明,一期工程部分部位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经统计,此次质量事故造成处理事故所需的直接损失费用为172.95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自筹资金对工程进行质量整改;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玖仟元整(¥:209000.00);
三、责令当事人赔偿因此次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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