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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彩印厂)

发布时间 : 2021-01-06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长环法(浏)〔2021〕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真实彩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53892583X

投资人:陈建义

住所: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新建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8月开始建设,2019年7月建成并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总投资234万元,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核定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法(浏)〔2020〕3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法(浏)〔2020〕372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234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如下指定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第二联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交我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

户    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

查询电话:844295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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