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黎耀智能)
被处罚对象:黎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MUMA24
法定代表人:邹少平
住所: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南路新能源标准厂房13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未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喷涂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设施未运行,喷涂厂房门未关闭,固化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同时还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诉书》,我局对本案案卷材料重新进行了审核,于2023年12月14日针对本案再次组织召开了案审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以上三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你单位未将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虽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负有主体责任,在我局11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于11月16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改正,且该违法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2.根据2023年10月12日和2023年10月18日的两次《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喷涂线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按照原告知书裁量的罚款金额3万元进行处罚;3.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该违法行为属于立行立改问题,且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之后,已立即跟进落实到位,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21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保行政处罚申诉书及整改资料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湘环发[2022]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喷涂线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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