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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旭昌印务)

发布时间 : 2023-12-27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对象:浏阳市旭昌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CQCP5T5F

法定代表人:李霞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博德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9月份租赁厂房并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已完成印刷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总投资约50万元。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文书、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核定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29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625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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