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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敏)

发布时间 : 2023-12-27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对象:黄敏

公民身份号码:430181************

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占佳社区石矶二组800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名下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号牌为2-JAL00032、2-JAA0000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3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34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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