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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华生态养殖)

发布时间 : 2023-12-27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对象:浏阳市衡华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0AN88W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

住所:浏阳市高坪镇太坪村周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138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122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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