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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鸿)

发布时间 : 2024-09-30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锦鸿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9523195M

法定代表人:樊光炎

地址:大瑶镇造纸工业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2024年6月24日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检测,其中,机械号牌为2-JAL0008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结果显示,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你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移动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2024年7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机械号牌为2-JAL0008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超过排放限值的违法事实。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字〔2024〕7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复查,并委托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正在使用的号牌号码为2-JAL0008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复测。复测结果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为2-JAL0008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合格。

2024年9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4〕8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字〔2024〕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4〕88号)、送达回证、复测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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