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邦制药)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378883XW
法定代表人:陈飞豹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28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重点园区涉水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主要从事中成药、保健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对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频次,发现你单位雨水DW003排放口2023年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缺失。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针对你单位2024年6月11日提交的《关于免除雨水排放监测问题处罚的请示》,我局重新对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核,于2024年6月13日组织你单位召开了约谈警示会,并再次组织召开案审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并在执法人员提出问题后能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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