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荷花加油站)
当事人: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荷花加油站
负责人:刘海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9325500E
地址:浏阳市金沙南路37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取样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用的8把加油枪中有5把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条款中限值要求;加油站油罐密闭性不合格,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中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你单位2024年10月1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4年11月11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6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10-01438号)以及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用的8把加油枪中有5把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条款中限值要求;加油站油罐密闭性不合格,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中限值要求。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3日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2024〕131号)。2024年12月2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罚告〔2024〕1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2024〕1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罚告〔2024〕12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 ||||
表13 通用裁量表 |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Y | 1/20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24% |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4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 0% | |||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2/20×10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2/20×10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裁量罚款金额=【2/20×100%+0%×(1-2/20×100%)】×200000元=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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