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
当事人:长沙超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66383518D
地址:浏阳市荷花街道嗣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3月11日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第十三轮次空气改善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对长沙超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号检测线对湘AV61Q2车辆检测时使用发动机OBD故障诊断仪消除该车辆OBD故障码。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分别于2025年3月4日和10日,用OBD故障诊断仪为车辆湘AK0C60、湘A73TM6消除了0BD故障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3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以及2025年3月17日和21日、6月19日和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光碟和你单位2025年3月12日提供的OBD故障诊断仪购买凭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员工劳动合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发动机OBD故障诊断仪消除受检车辆湘AV61Q2、湘AK0C60、湘A73TM6车载OBD故障码的事实。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3月14日你单位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报告》,2025年6月11日我局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2025〕25号)。2025年7月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减免处罚申请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浏)责改〔2025〕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罚告〔2025〕1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申请减免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整(¥720.00)。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 ||||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20%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0%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10台以上 | 30%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6个月以上 | 25%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 1次 | 0% | 0% |
(两年内,含本次) | 2次 | 15% | ||
3次以上 | 25% | |||
裁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20%×500000元=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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