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公罚字〔2024〕010号
被处罚人:李新朋,男,汉族,地址:浏阳市***镇***村**片**组***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2024年5月开始在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园村156号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理发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20日的现场笔录(编号:20240820011);2.李**询问笔录1份;3.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4.浏阳市集里新朋发艺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现场照片2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你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从轻情形的规定,鉴于你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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