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职罚字〔2025〕004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盛虹国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25694303U;法定代表人:胡呈辉、男、汉族,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浏阳市沙市镇莲塘村;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在浏阳市沙市镇莲塘村浏阳市盛虹国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同时自2024年3月起陆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何**、罗**、何**、刘**等4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甲醇、粉尘等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1月12日现场笔录1份;2、现场监控截图3张;3、浏阳市盛虹国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胡**身份证、谢**身份证、何**身份证、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关于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决定》、《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5、2023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报告书编号:HNXYKZYJK-2023-0184)(共11人)部分复印件1份;6、2024年1月24日浏阳市盛虹国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报告编号:SAXP23135)部分复印件1份;7、酒精入库单(编号:0015492(2024年6月6日)、0015332(2024年10月22日))复印件各1份;8、缴税、销售发货单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9、防护用品购买和发放台账登记本部分复印件1份;10、何**、罗**、何**职业危害告知书、工资发放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11、何**、罗**、何**、刘**等4名劳动者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1份;12、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花名册打印件1份;13、长沙市大春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孟州市华兴食用酒精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4、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15、授权委托书1份;16、样品检测委托协议书、酒精样品检测报告各1份;17、谢**、罗**、何**2024年12月2日询问笔录各1份;18、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复印件;19、2024年11月何**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1份;20、何**人民医院就诊出入院记录部分复印件为证。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你单位违法事实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及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从轻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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