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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发布时间 : 2024-01-19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人: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浏阳礼花路营业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181MA7DK2WD6T)

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浏阳礼花路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

违法事实: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浏阳礼花路营业部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前提下,由营业部负责人何利英招徕了39名游客于2023年12月10日至12日张家界慈利万福温泉旅游,该趟旅游费用游客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交给何利英,而后何利英将游客交与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联系人,并由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同时何利英还将部分旅游费用用于交给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付业务员提成费、付司机相关费用、付游客10号中餐费。何利英经营的只是营业部,只能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业务,并以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浏阳礼花路营业部与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合作合同,也不是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其招徕游客、收取团款、负责游客餐饮、组织其招徕的游客与湖南旅小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属于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何利英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212,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61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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