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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7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尚上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81MA4L18D70C

法定代表人:赵*磊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粤港城东区二楼

2024年03月12日,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浏阳市尚上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文旅安监》客户端显示离线,在《文旅安监平台》系统内显示状态为收银台在线、客户端显示不在线和已卸载。

2024年03月13日,经批准立案。

2024年03月19日,对经营负责人赵*磊进行了调查询问,赵*磊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4张)没有异议。

2024年03月19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L18D70C,投资人为赵*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1号粤港城东区二楼,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2、2024年03月12日,该场所收银系统内有《文旅安监》,终端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2024年03月19日,经营负责人赵*磊承认经营场所内的终端《文旅安监》失效后未再安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一张、投资人赵*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文书编号为(湘浏)文综检字〔2024〕0312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终端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负责人赵*磊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浏阳市尚上网吧其性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应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

2、该单位只保持收银台《文旅安监》在线,电脑终端都无《文旅安监》的行为是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

2024年03月19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浏)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4年03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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