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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文综罚字〔2024〕F-000007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7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81MA4TH97W4Y

法定代表人:毛*敏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早城路天顺御景城6号

2024年03月14日,我局在收到浏阳市荷花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有未成年人在2024年03月05日凌晨在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上网”。2024年03月14日10时50分至2024年03月14日11时50分,浏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江平(18010821018)、李昂(180108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的监控视频显示不清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可疑时段的视频和上网记录予以拷贝和拍照取证。

2024年03月14日,对监护人陈红陪同下的未成年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03月14日,经批准对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3月20日,对投资人毛*敏进行了调查询问。毛*敏提供毛*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

经调查查明:

1、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早晨路天顺御景城6号的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投资人为毛*敏,《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TH97W4Y。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2、2024年03月05日01时29分,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029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者为陈2008年08月出生,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

3、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拾元(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投资人毛*敏身份证照片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浏)文综检字第(20240314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上网人员陈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上网登记记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5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对投资人毛*敏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承认2024年03月05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调查核实,其违规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1、浏阳市天蓝水碧网络休闲网咖其性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应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

2、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3、未成年人杨某、张某在该场所上网的证据不足,不予确定。

4、当事人在1年内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03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浏)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03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开户行:浏阳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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