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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文综罚字〔2024〕F-000017号

发布时间 : 2024-09-18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百盈网络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181325645114

法定代表人:杨*华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沿溪镇沿溪大道杨培素商住楼一层

2024年09月03日,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浏阳市百盈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登录管理电脑内《文旅安监》在线,但无客户端登录显示。执法人员打开客户端无《文旅安监》。执法人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浏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09月04日,经批准立案。

2024年09月05日,对经营负责人杨佳满进行了调查询问,杨佳满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4张)没有异议。

2024年09月05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CX7FA011,投资人为杨*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沿溪镇沿溪大道,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2、2024年09月03日,该场所收银系统内没有《文旅安监》,终端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2024年09月05日,经营负责人杨佳满承认该经营场所在开业时安装了技术监管软件《文旅安监》,在2024年09月03日,该场所收银系统内有《文旅安监》,终端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投资人杨*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华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营负责人杨佳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文书编号为(湘浏)文综检字〔2024〕0903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四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终端内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负责人杨佳满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浏阳市百盈网络会所其性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应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

2、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情形符合《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9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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