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8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802号
被处罚人:蒋**
身份证号码:43018119******3491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片坳上组**号
2023年8月28日,被处罚人在位于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片坳上组**号的仓库存放15公斤瓶装液化气实瓶3瓶,仓库空间密闭狭小,周边有易燃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转移到三联燃气公司。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燃气安全复查时,被处罚人该仓库存放的15公斤瓶装液化气实瓶3瓶已全数转移。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单位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3年9月4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08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永综罚听告字〔2023〕第050802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燃气管理方面方面第18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